近日,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的消息引发关注。据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与此同时,此案被害人女儿却表示,该团队未经家属授权,因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将“操场埋尸案”拍成电影,记录历史,警钟长鸣,制片方在做一件好事。但邓世平亲属关于事件“被胡乱改编”的担心,也是制片方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
而关于“改编未得到邓世平家属授权”一事,虽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并未强制要求这种题材的电影拍摄前需得到邓世平亲属授权,但在改编纠纷不断的当下,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应是一条有效途径。当然,沟通并不意味着所有改编要以邓世平亲属的意见为准,他们毕竟不是影视圈专业人士。但身为邓世平的亲人,改编符不符合事实,他们最有发言权。
目前,制片方规避此类纠纷的方式,多是在片头或片尾声明:“本片根据真实案件改编,有虚构情节”。这种方式有一定效果,但具体涉及哪些情节,观众并不清楚,一旦有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节,制片方恐仍将承担侵权责任。而提前沟通,得到邓世平亲属的授权,是规避侵权风险的最好方式。
在电影改编过程中,也涉及其他法律风险。作为犯罪题材故事片,片方在“操场埋尸案”案情的基础上,需要进行一定的艺术加工,包括情节和人物的虚构,这符合创作规律。但这种取材于现实中真实案例的电影,和完全虚构创作的电影有诸多不同。电影中的人物在现实中有原型,一旦电影虚构的情节和原型人物有比较大的出入,而这种出入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又是负面的,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是针对文学作品做的规定,也可作为认定影视作品侵权标准。
具体到“操场埋尸案”的改编,邓世平是电影中的正面人物,对涉及他的情节的改编,从案件当事人的人格权利出发依据法律和良知做出判断,应该不难把握。
说到底,基于公共事件的影视创作应慎之又慎。为避免造成社会公众误解,剧本创作前期,对于关键情节设置,应征求邓世平亲属意见、获得相关授权。这既是避免日后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制片方向多年备受煎熬的邓世平亲属表达尊重和善意的方式。
□李曙明(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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