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研究》首席专家
来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2卷第6期
摘 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蕴含着人民史观的历史逻辑、人民追求的价值逻辑、人民立场的政治逻辑、群众路线的实践逻辑、人民主权的制度逻辑。在抗“疫”和发展“两手抓”的新实践中,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要从举国抗疫、全民抗疫的伟大斗争中吸取精神力量。坚定司法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履行司法保护人民的根本职责,把握司法造福人民价值导向,夯实司法依靠人民的法治基础,践行司法不负人民的初心使命。
关键词
疫情防控 人民中心 司法理念 价值彰显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展开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和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实践,奏响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强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这场史无前例的国家治理能力的大考中,用新的实践成效擘画出“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法治图景。以此为视角,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要义进行多维诠释,对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为了人民
司法为了人民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人民属性决定的。人民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逻辑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这就告诉我们,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司法的人民属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司法为了人民蕴含着人民史观的历史逻辑。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无穷无尽的丰富性;而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类文明因人的实践活动而诞生。新中国的建立,掷地有声地证明了人民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的真正建设者。抗“疫”斗争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时间发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号召,定下了抗“疫”总方针、总基调、总原则。14亿中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特别是在武汉疫区,数千名死者家属强忍悲痛,近万重症患者顽强坚持,数万白衣天使与疫魔生死博斗,各条路上的建设者、劳动者和志愿者为抗疫尽心尽力,九百万居民困守在家默默配合。生动的诠释着人民创造历史的政治意蕴和人民史观的理论逻辑。司法为了人民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全部职能活动,都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既要保障和支持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又要为人民群众追求健康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状态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此次疫情大面积爆发的短期之内,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作出安排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国家卫计委及时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执法部门紧密配合,迅速行动,准确有力的惩治疫情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特定时期的法治诉求,体现了法治为了人民、司法为了人民的价值追求。
坚持司法为了人民首先要有人民情怀。人民情怀是一种内在自觉,它由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转化而来。外在要求只有转化为内在自觉,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此次抗疫暴露出的诸多短板和弱项,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未究以及某些部门失职渎职、某些地方“关键少数”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等,从根本上说,都是没有将“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所致。只有把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转化为自觉情怀,奋斗目标就会奔人民而去,根本利益就会为人民所谋,工作好坏就会以人民而定,心中位置就会数人民最高;有了这种情怀,就会把人民和自己的关系看作是主仆关系,老老实实当好人民公仆。有了这种情怀,司法工作才能做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疾苦急于一切,人民的呼声先于一切,人民安危重于一切,凡是群众拥护民心所向的事要充分发挥职责权能,尽最大的努力做好。面对重大疫情灾害,司法机关当立足于不同于平时、不同于一般应急状态的法治要求和经济社会背景,及时调整、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和工作着力点。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重点瞄准当事人有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合理诉求得不得到重视和满足等问题,着力推进立案窗口、信访接待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制度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平台;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有理无钱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落实检察机关“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在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责的过程中,特别注意把便民利民的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通过聚焦民生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关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二、司法保护人民
司法保护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职责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切实践行。从广义上说,司法机关所肩负的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重要职责,都是保护人民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司法保护人民的核心要义是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权益是包括人权在内的生存、发展和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保障人民权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法治建设为了人民的集中体现,也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本出发点。司法机关在战“疫”中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就是在疫情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疫情非常时期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战胜疫情灾害后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