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涪陵制药厂、控股子公司桐君阁股份、控股子公司西南药业、控股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绵阳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四川天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太极集团重庆市永川区中药材有限公司、重庆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阁药厂)、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西部)、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阁批发)、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涪陵医药)在2016年度按15%的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本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经营业务未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暂按15%申报纳税。